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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南塘十三条

已有 391 次阅读2010-1-25 01:08 |个人分类:教育思绪飘扬|系统分类:教育教学

 

第一条:会议主持人,专门负责宣布开会制度,分配发言权,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但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发表意见,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

第二条: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个明确动议:“动议,动议,就是行动的建议!”动议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第三条: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优先,但要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

第四条: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讲话,避免不同意见者之间直接面对面的发言。

第五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两分钟,对同一动议发言每人不超过两次,或者大家可以现场规定。

第六条: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七条:主持人打断违规发言的人,被打断的人应当终止发言。

第八条:主持人尽可能让意见相反的双方得到轮流发言的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九条:发言人首先表明赞成或反对,然后说理由。

第十条: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十一条: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只能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想再发言了,才能提请表决。如果主持人有表决权,应该最后表决。防止抱粗腿。

第十二条:主持人应该先请赞成方举手,再请反对方举手。但不要请弃权方举手。

第十三条:当赞成方多于反对方,动议通过。平局等于没通过。

(《读者》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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