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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谁是学生的监护人

热度 2已有 512 次阅读2015-7-11 17:41 |系统分类:地理新闻

      今日偶在街头看到一幅某教育组的宣传标语:“家长是学生暑假的第一监护人”,怎读怎觉得费解。家长顾名思义即一家之主,自然而然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何来暑假一说?单看此标语即可认为:一家长是学生暑假的第一监护人,学校是暑假的第二监护人;二学校老师是学生上学期间的第一监护人。
    可是教育部2002年8月颁布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学校并不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它意味着即使是在校期间,家长依然要为自己未成年孩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学校确无过错的情况下,学生因行为不当而对自己造成伤害,其责任要由家长来负;如果因其他孩子的不当行为给自己的孩子造成伤害,“肇事”孩子的家长才是诉讼的对象。该《办法》同时具体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12种情形,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等。根据上述规定,该《办法》明确界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当然学校如果在教育、管理和保护方面失责,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即使是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事件,学校也不必承担无过错责任。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如此说来,家长是孩子(未成年学生)的第一监护人,没有上学和放假之分。只是学校和教师只是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为么不是监护人的学校要不断告诉作为监护人的家长是学生暑假的第一监护人。为什么每次学生的伤害事件第一时间的责任人理所当然的是学校 老师?这值得我们深思。
    2015年6月9日晚11点半,贵州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4名儿童在家中疑似农药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经新闻媒体的报道家喻户晓。一时间4名死亡儿童的结对帮扶教师杨小琴处于风口浪尖。毕节市委和七星关区委立即召开会议,决定对在该事件中负有相关责任的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作为4名死亡儿童的父母听不到些许责备,更不用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杨小琴老师是没关心学生的学习,还是对学生的心理状态漠不关心?我们看到是:杨老师知道今年5月之前,3个妹妹除了偶尔旷课一天,并没有长期不到校上课的记录,哥哥除了在2014年有过旷课一周的经历外,也没有长期不上课的情况,兄妹的学习成绩均属中等。今年5月8日起,4兄妹的行为开始发生异常。一次4兄妹都没有到学校上课(清楚地记得那是一个星期五并立马拨通了监护人张方其的电话,电话显示无法接通。此后杨老师多次家访均遭遇了“闭门羹”。
    诸如此类的事件在老师的周围都曾发生,也会再次发生。一个将学校和教师沦为弱势群体的社会,是不可能奢谈培养出大师。

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埃迪卡拉兔子 2015-7-13 18:38
学校教育不是万能的,老师也不是超人也不是神仙,在一位老师对五六十位学生的情况下,真的很难当好奶爸奶妈,尤其是面对很多家庭教育有问题,长到十几岁都没断奶的孩子。
回复 高高的山 2015-7-14 09:47
无数的案例让老师们面对学生时顾虑重重,让学校领导也忧心着,如果缺少法律法规对类似事件的界定,以后这样的事件还会层出不穷。所以,如今,一线的老师们,善待学生,也要善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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