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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中国与周边邻国划定的第一条海上边界

已有 1817 次阅读2004-7-1 00:35 |个人分类:资料集锦

    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和渔业合作协定2004年6月30日生效,这是中国与周边邻国谈判划定的第一条海上边界。

    中越边界谈判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外交部副部长王毅就此接受了记者专访。

一、中越为什么要划分北部湾?

  王毅说,北部湾是中越两国陆地和中国海南岛环抱的一个半封闭海湾,面积约12万8千平方公里,历史上从未划分过。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两国开始了北部湾划界谈判。80年代以后,新的海洋秩序逐渐形成,中越两国分别在1996年和1994年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根据这一新的海洋法制度,沿海国除12海里领海外,还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中越双方共有的北部湾最宽处也只有约180海里。也就是说,整个北部湾均为中越权益主张的重叠区,这就更需要两国通过谈判划出明确的界线。

  随着专属经济区制度在各国逐渐推广,传统捕鱼权受到冲击。就北部湾而言,中越双方的渔业纠纷日趋增多,不仅渔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也影响到两国关系的顺利发展,这些新情况也从客观上要求双方尽快解决划界问题,并建立新的渔业合作机制。

  二、中方如何评价划界结果?

  王毅说,北部湾划界涉及国家的领土主权,中国政府和中国领导人始终高度重视,组成了由各主管部门参与的谈判班子,经过认真、科学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方案。越南方面也是如此。谈判展开,尤其是进入实质性谈判以来,在两国领导人的亲自关心和推动下,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充分考虑北部湾所有情况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精神,经过长期、复杂和耐心的谈判,最终完成了划界工作。

  北部湾划界协定确定了中越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根据中方提出的两国在北部湾总体政治地理关系大体平衡的基本观点,取得了划归双方海域面积大体相当的公平结果,同时也实现了北部湾资源的合理分配。这是双方适应新的海洋法秩序,公平解决海洋划界的成功实践,也显示了双方完全有能力、有智慧,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好两国关系中长期存在的悬案。前不久,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越南国会分别顺利审议批准了这一协定,说明划界结果也得到两国各界人民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三、划界对北部湾渔业资源的利用有何影响?

  王毅说,北部湾是中国广西、广东和海南三省(区)渔民的传统作业渔场。划界直接关系到渔业资源的分配利用和广大渔民的切身利益。为此,谈判伊始,中国政府就极为重视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中方明确提出,划界的同时必须妥善解决渔业问题,划界协定必须与渔业合作协定同时签署、同时生效。北部湾需要划界,同时更需要根据新的海洋秩序,建立双方在渔业领域的长期合作。越方主管部门对此给予了充分理解,双方终于在签署划界协定的同一天,一并签署了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之后,双方的渔业主管部门又经过近三年的谈判,制定了渔业协定的具体落实措施。

  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管辖权基础上,划定了面积较大的两国渔船都可进入的跨界共同渔区,几乎涵盖了北部湾大部分中高产渔区,时限为15年;另在共同渔区以北,又划出为期4年的跨界过渡性安排水域,允许两国渔船进入作业。同时,协定还明文规定,双方本着互利精神,在共同渔区内进行长期渔业合作。双方同意共同制定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和可持续利用措施,维护渔民正常渔业活动。双方还同意设立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具体落实有关合作事宜。可以说,这些安排都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沿湾渔民的正当利益,标志着中越新型渔业合作模式的启动,也实现了向新的海洋法制度的过渡。北部湾渔业资源虽然丰富,但也是有限度的,多年来的大量捕捞已对资源再生产生影响。协定的签署,也有利于湾内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北部湾划界问题详解

转自《中国国家地理》地理论坛


北部湾划界问题:
    首先有一点要明确,2001年中越双方的北部湾划界协议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这说明划界其实包含两部分,一是领海、二是经济区和大陆架,中越双方均是12海里的领海国家,领海划界争议不大,主要争议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
    北部湾为中国越南环绕,长期以来(上世纪70年代以前)一旦台风来临,许多越南渔民的渔船就会到中方位于海南和广西港口避风,当然中方的渔船也会到越南港口避风,这说明无论是中国还是越南的渔民都是在在北部湾共同劳动,活动的范围涵盖整个海湾,并没有明确的经济界限,双方那时之所以不发生渔业纠纷除了政治原因之外,恐怕还因为无论是中国还是越南,当时都非常落后,渔船很小,捕鱼量很少,渔业资源丰富的北部湾对捕捞量很小的两国来说是双方取之不竭的宝库,双方完全可以相安无事。
    70年代后期以后,一方面中越关系恶化,另一方面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广西、广东的渔民最先改革,拥有的捕捞装备的规模和捕捞量有了跳跃的增长,在加之由于经济利益驱动,中方普遍采用掠夺性的捕捞方法,在捕鱼规模上越南开始明显处于下风,中方的捕鱼区域也越来越靠近越南的海岸,于是越南开始采用控制措施,有时甚至开枪射击,武装没收中国渔船。渔业冲突和政治冲突军事冲突纠结在一起,成为中越关系难解的死结。
    90年代以后,中越关系好转,越南也效法中国进行了改革,越方渔民的捕捞能力也有很大的发展,为了经济利益,双方渔民在北部湾不断发生纠纷,越南的政府人员也参与纠纷,屡次以在越南水域非法捕鱼为由出现没收中国渔船,(但如果你留意一下,这些事件的发生地点往往在108度03分以西)。由于双方没有明确划界,渔民又为经济利益驱动,掠夺式捕捞是家常便饭,北部湾渔业资源受到严重破坏,长期下去对双方都不利,一方面早日划定专属经济区成为双方健康发展的必要,另一方面中越政治合作也使划界成为可能。

    通常的说法是,越南对北部湾的经济取划分要求是按照1887年清政府和法国条约所划定的分界线,以中国的万注为基点,沿东经108度03分18秒线向南分割北部湾,按照这种分割方法,在北纬20度以北划分对中方有利,北纬20度以南对中国不利。双方分割的比例是2:3。中国明显吃亏。
    而中方主张是按北部湾的中心划界,在北纬20度以北中方应让一篇海域地图上A域给越南,在北纬30度以南越方让一片海域(地图上B区域)给中国,双方按各1/2的比例分割北部湾。
双方划界谈判最后的结果是基本上按照中方的主张划分了北部湾,但对于渔业捕捞,双方另有一个特殊的规定,那就是在北纬20度以南设立一个共同的渔业区(有效期12年),由双方政府部门确定每年的捕捞量,在发给双方确定的两国渔船捕捞,由两国渔政部门共同执法,以利于海洋鱼类资源的保护。
    对于应对共同渔区以北(自北纬20度北),双方同意对现有渔业活动做出过渡性安排。从渔业协定生效之日(2000年12月25日)起逐年削减在对方区域内的渔业活动,四年内全部退出对方水域。

    从总体上看,对外来看,越南放弃了按东经108度03分18秒线划分的方案,双方北纬20度南北区域部分海域调整后,双方划分北部湾的解决方案是合理的。对内来看,中方沿海各省有得有失,广西、广东渔民失去的多,海南渔民得到的多。


此相关图片如下:


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维护和发展中越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养护和持续利用北部湾协定水域的海洋生物资源,加强两国在北部湾的渔业合作,根据国际法,特别是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以下简称"北部湾划界协定"),经友好协商,在相互尊重各自在北部湾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协定适用于北部湾两国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两国领海相邻水域的一部分(以下简称"协定水域")。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基础上,在协定水域进行渔业合作。这种渔业合作不影响两国各自的领海主权和两国各自在专属经济区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部分 共同渔区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同意在北部湾封口线以北、北纬20度以南、距北部湾划界协定所确定的分界线(以下简称"分界线")各自30.5海里的两国各自专属经济区设立共同渔区。

  二、共同渔区的具体范围为下列各点顺次用直线连接而围成的水域:

  1、北纬17度23分38秒,东经107度34分43秒之点

  2、北纬18度09分20秒,东经108度20分18秒之点

  3、北纬18度44分25秒,东经107度41分51秒之点

  4、北纬19度08分09秒,东经107度41分51秒之点

  5、北纬19度43分00秒,东经108度20分30秒之点

  6、北纬20度00分00秒,东经108度42分32秒之点

  7、北纬20度00分00秒,东经107度57分42秒之点

  8、北纬19度52分34秒,东经107度57分42秒之点

  9、北纬19度52分34秒,东经107度29分00秒之点

  10、北纬20度00分00秒,东经107度29分00秒之点

  11、北纬20度00分00秒,东经107度07分41秒之点

  12、北纬19度33分07秒,东经106度37分17秒之点

  13、北纬18度40分00秒,东经106度37分17秒之点

  14、北纬18度18分58秒,东经106度53分08秒之点

  15、北纬18度00分00秒,东经107度01分55秒之点

  16、北纬17度23分38秒,东经107度34分43秒之点

  第四条

  缔约双方本着互利的精神,在共同渔区内进行长期渔业合作。

  第五条

  缔约双方根据共同渔区的自然环境条件、生物资源特点、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环境保护以及对缔约各方渔业活动的影响,共同制订共同渔区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和可持续利用措施。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在定期联合渔业资源调查结果的基础上所确定的可捕量和对缔约各方渔业活动的影响,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通过根据本协定第十三条设立的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每年确定缔约各方在共同渔区内的作业渔船数量。
  第七条

  一、缔约各方对在共同渔区从事渔业活动的己方渔船实行捕捞许可制度。捕捞许可证须按照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确定的当年作业渔船数量发放,并将获得许可证的渔船船名号通报缔约另一方。缔约双方有义务对进入共同渔区从事渔业活动的渔民进行教育和培训。
  二、凡进入共同渔区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均须向本国政府授权机关提出申请,并在领取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入共同渔区从事渔业活动。缔约双方进入共同渔区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应按照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的规定进行标识。
  第八条

  缔约各方进入共同渔区从事渔业活动的国民和渔船在进行渔业活动时须遵守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关于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的规定,依照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的要求正确填写捕捞日志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本国政府授权机关。

  第九条

  一、根据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在符合共同渔区特点以及符合两国各自关于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的国内法的基础上制订的规定,缔约各方授权机关对进入共同渔区内己方一侧水域的缔约双方国民和渔船进行监督检查。
  二、缔约一方授权机关发现缔约另一方国民和渔船在共同渔区内己方一侧水域违反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的规定时,有权按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的规定对该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应通过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商定的途径,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迅速通知缔约另一方。被扣留的渔船和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获得释放。
  三、必要时,缔约双方授权机关可相互配合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对在共同渔区内违反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关于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缔约各方有权根据各自国内法对未获许可证进入共同渔区内己方一侧水域从事渔业活动或虽获许可证进入共同渔区但从事渔业活动以外不合法活动的渔船进行处罚。
  五、缔约各方应为获得许可证进入共同渔区的缔约另一方渔船提供便利。缔约各方授权机关不得滥用职权,妨碍缔约另一方获得许可证的国民和渔船在共同渔区内从事正常渔业活动。缔约一方如发现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未按照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制订的共同管理措施进行执法,有权要求该授权机关做出解释,必要时,可提交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予以讨论和解决。
  第十条

  缔约各方在共同渔区己方作业规模框架内,可采取任何一种国际合作或联营方式。所有获许可证在共同渔区内以上述合作或联营方式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均须遵守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制订的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的规定,悬挂向其颁发许可证的缔约一方的国旗,按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的规定进行标识,在共同渔区向其颁发许可证的缔约一方一侧水域从事渔业活动。
第三部分 过渡性安排
  第十一条

  一、缔约各方应对共同渔区以北(自北纬20度起算)本国专属经济区内缔约另一方的现有渔业活动做出过渡性安排。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过渡性安排开始实施。缔约另一方应采取措施,逐年削减上述渔业活动。过渡性安排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四年内结束。
  二、关于过渡性安排水域的范围和过渡性安排的管理办法,由缔约双方以补充议定书形式加以规定,该补充议定书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三、过渡性安排结束后,缔约各方应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准许缔约另一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入渔。
第四部分 小型渔船缓冲区
  第十二条

  一、为避免缔约双方小型渔船误入缔约另一方领海引起纠纷,缔约双方在两国领海相邻部分自分界线第一界点起沿分界线向南延伸10海里、距分界线各自3海里的范围内设立小型渔船缓冲区,具体范围为下列各点顺次用直线连接而围成的水域:
  1、北纬21度28分12.5秒,东经108度06分04.3秒之点

  2、北纬21度25分40.7秒,东经108度02分46.1秒之点

  3、北纬21度17分52.1秒,东经108度04分30.3秒之点

  4、北纬21度18分29.0秒,东经108度07分39.0秒之点

  5、北纬21度19分05.7秒,东经108度10分47.8秒之点

  6、北纬21度25分41.7秒,东经108度09分20.0秒之点

  7、北纬21度28分12.5秒,东经108度06分04.3秒之点

  二、缔约一方如发现缔约另一方小型渔船进入小型渔船缓冲区己方一侧水域从事渔业活动,可予以警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令其离开该水域,但应克制:不扣留,不逮捕,不处罚或使用武力。如发生有关渔业活动的争议,应报告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予以解决;如发生有关渔业活动以外的争议 ,由两国各自相关授权机关依照国内法予以解决。
第五部分 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一、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决定设立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渔委会")。渔委会由两国政府各自任命的一名代表和若干名委员组成。
  二、渔委会将对其活动机制做出具体规定。

  三、渔委会的职责如下:

  (一)协商协定水域渔业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有关问题,并向两国政府提出建议;

  (二)协商两国在协定水域渔业合作的有关事项,并向两国政府提出建议;

  (三)根据本协定第五条,制订共同渔区的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四)根据本协定第六条,每年确定缔约各方进入共同渔区的作业渔船数量;

  (五)协商和决定与共同渔区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根据过渡性安排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履行其职能;

  (七)解决发生在小型渔船缓冲区内的有关渔业活动的争议;

  (八)在其职能范围内对渔业纠纷和海损事故的处理进行指导;

  (九)对本协定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两国政府报告;

  (十)可就本协定、本协定附件和本协定补充议定书的补充和修改向两国政府提出建议;

  (十一)对缔约双方共同关注的其他事项进行协商。

  四、渔委会的一切建议和决定均须经缔约双方代表一致同意。

  五、渔委会每年举行一至二次会议,在两国轮流举行。必要时,经缔约双方同意可举行临时会议。  
第六部分 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为确保航行安全,维护海上捕捞作业秩序和安全,并顺利及时处理协定水域海上事故,缔约各方应对本国国民和渔船进行指导、法律教育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一、缔约一方国民和渔船在缔约另一方一侧海域遭遇海难或发生其他紧急事态需要救助时,缔约另一方有义务予以救助和保护,同时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缔约一方的有关部门。

  二、缔约一方的国民和渔船因天气恶劣或其他紧急事态需要避难时,可按本协定附件和渔委会的规定,经与缔约另一方有关部门联系,到缔约另一方避难。该国民和渔船在避难期间须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并服从缔约另一方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十六条

  缔约各方按照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确保缔约另一方渔船的无害通过权和航行便利。  

  第十七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协定水域就渔业科学研究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进行合作。

  二、缔约各方可在协定水域己方一侧进行国际渔业科研合作 。
第七部分 最后条款
  第十八条

  缔约双方之间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而产生的任何争端,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本协定附件和本协定补充议定书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经协商,缔约双方可对本协定、本协定附件和本协定补充议定书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共同渔区的地理坐标和本协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小型渔船缓冲区的地理坐标均从作为北部湾划界协定附图的北部湾全图和北仑河口专题地图上量取。  

  第二十二条

  一、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自两国政府换文商定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十二年,其后自动顺延三年。顺延期满后,继续合作事宜由缔约双方通过协商商定。  

  本协定于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附件:

  关于紧急避难的规定

  为实施本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联络部门为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联络部门为水产部水产资源保护局。

  二、紧急避难的联络办法由缔约双方在渔委会上相互通报。

  三、紧急避难的联系内容应包括:船名、呼号、当时船位(纬度、经度)、 船籍港、总吨位、全长、船长姓名、船员数、避难理由、请求避难的目的地、预计到达时间和联络方法。

原文出处:http://www.cng.com.cn/BBS/dispbbs.asp?boardID=17&RootID=49816&ID=49816

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flicker 彩虹炫 | flicker 匿名卡 | 2004-7-4 10:43
我拿走了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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